地理标志产品的本质性要素与维护方式分析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专业名词,最早见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第三...

                                                      地理标志产品的本质性要素与维护方式分析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专业名词,最早见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第三节第二十二条的规则:本协定所称“地理标志”是标明某一货物来历于一成员的疆域或该疆域内的一个区域或当地的符号,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名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归因于其地舆来历。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初次出现了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则。此后,200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维护与商标注册作业的告诉》,2005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维护规则》,2007年农业部公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办理办法》。[1]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地理标志的界说与TRIPS协定并无二致。
      地理标志从TRIPS协定的界说可知,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是有密切联系但并非彻底相同的一组概念。从表现方式上看,地理标志实为区分产品的标志;而地理标志产品则是具有特定质量的产品,产品是符号的对象,符号依附于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地理标志的载体,是地理标志存在的意义,因而地理标志的维护有必要以地理标志产品的准确界定为逻辑起点。然而地理标志维护政出多门,不只导致了地理标志维护表现出一种碎片化和无序化的状态,一起也使得威望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界说模糊不清。尽管《地理标志产品维护规则》中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了限定,可是究其内容而言不过是对地理标志界说的重复,并且作为部门规章而言其界说亦缺少满足的威望性。

     

地理标志的特别之处在于运用实在的地舆区域命名产于该地舆区域的特定产品,即以产地命名产品,而该产品的质量、名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归因于其地舆来历。由此可见,地理标志是对客观存在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确认而非重塑,是对客观现实的认定而非单纯的权力创制。地理标志有必要标明产品所来历的地域,所以地理标志产品决议了地理标志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起因为地理标志农产品所具有的特别特点,也决议了地理标志维护的本质——表征具有该特定特点的产品并使其与其他同类产品差异开来。因而,地理标志产品是地理标志维护准则建设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基础。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理论研究较少重视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然而地理标志产品并非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地理标志产品的本质性要素并不可以简略藉由地理标志的界说而得以释明。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研究有助于准确界定地理标志维护系统的起点,清晰地理标志的维护规模,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维护准则。
      地理标志一、地理标志产品的本质性要素
地理标志专用权自身并非是一种天然权力,而是一种经过详细行政行为实现的独占权,是行政机关对商场上现已存在着的特定产品的确认和维护。地理标志产品除了代表产品产地外,还代表着产品的质量、诺言和品牌等特性,使产品具有独一无二的特点[2]。所谓地理标志产品的本质性要素可以表述为,在地理标志维护系统下该产品所需求具有的特性。(一)实在性
地理标志是对既有产品特别特点的确认,因而地理标志产品有必要是实在存在的。实在性不只指产品自身的实在存在,一起也意味着产品产地的实在存在,地理标志也正是以实在存在的产地来命名该产品的。地理标志的外部方式即为实在的地名加上该地实在产出的产品,如金华火腿、涪陵榨菜等。
      (二)特异性:特异性表现为地理标志产品与该地舆区域之外同类产品的差异,这种差异既包含产质量量方面的差异,也包含其他诸如特定工艺、特别名誉等方面的差异。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材料以及出产过程既可以彻底出自该地舆区域,也可以部分源自该地舆区域之外的其他当地,只要终究地理标志产品表现出满足的与其他同类产品在质量、名誉或其他方面的差异性即可。

    (三)关联性:所谓关联性是指地理标志产品所表现出来的特异性有必要与其实在产地密切相关,这种关联性表现为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彻底或许首要取决于该地的天然要素或人文要素。

    (四)闻名性:地理标志产品的闻名性是指该产品在被归入到地理标志维护系统之前,其特异性、实在性、关联性等现已为相关大众所知晓。就闻名的地舆规模而言,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必要在其原产地域之外具有必要的闻名度;就闻名的内容而言,应当包含产品的特定特点和产地;就闻名的性质而言,该闻名度需为可以提高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商场竞争力的积极闻名度。

    (五)已实践运用的命名地理标志维护系统的树立,其原意并非是为了创设新的权力,而是对既有现实的承认和对合理商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因而,可以被归入地理标志系统内的产品,有必要是现已在商场中与其产地名称联合运用的产品。

      二、现行维护方式的局限性,从方式上看,我国的地理标志既可以获得商标法的维护,也可以依部门规章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维护,还可以依反不合理竞争法获得维护,可谓是博采众家之长。但地理标志维护的政出多门不只在理论上是无法自洽的,并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特别是各个部门之间缺少满足有用的和谐交流机制,在地理标志的授权和维护方面的各行其是,不只破坏了地理标志的专有性,一起也易使相关大众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确定性产生质疑。

      行政机关根据不同行政办理方针,在各自不同的行政职权规模内,为地理标志所能供给的维护必然是有限且片面的。这是行政部门分工所致的天然缺点且是行政机关无法自行解决的。如前所述,我国地理标志的维护作业首要是由商标局、质检总局和农业部承担的。尽管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将地理标志的办理和维护功能归于国家商场监督办理局,可是相关法规并未进行修订,地理标志的维护方式并未有本质性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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